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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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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关于协会
温州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则

 

关于印发《温州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则》的通知

 

各会员单位、各家电卖场、超市、连锁店:

 

    为规范我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,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家电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,防止恶性竞争,营造公平竞争和谐社会,根据国务院、商务部、发改委等五部委《关于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(商建发[2005463号文件)与温州市经贸委、发改委、公安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工商局六等部门《温州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》和《温州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压占、骗取供应商货款、欺诈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》(温经贸内贸[200630号文件)精神,结合我市家用电器行业实际,制订《温州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则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望各会员单位与所有从事家电零售的卖场、超市、专卖店认真执行。

 

 

 

(附:)

温州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则

     为了规范我市家用电器零售企业(以下简称零售商)的促销行为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家电市场公平竞争秩序,防止恶性竞争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树立我市家用电器零售业的新形象,促进家电业健康有序地发展,根据国家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公安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等五部门与温州市经贸委、发改委、公安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工商局等六部门《关于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(商建发〔2005463号与温经贸内贸[200630号文件)精神与本会行规行约、职业道德规范等要求,结合我市家电零售业的实际,制订本规则。

    第一条  凡是在温州市(含各县、市、区)区域内从事经营家用电器及其服务的企业,均适用本规则。

    第二条  本规则所称促销是指家用电器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、扩大销售而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有责任与义务,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家电零售商,本协会将以“劝喻函”形式劝其改正,并在协会网站、期刊上予以登载,对情节严重或屡况不改的,协会将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。

    第四条  要鼓励家电零售商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、服务等促销活动。开展促销活动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与管理措施,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,保证在紧急情况下,人员安全疏散,并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应急预案,维护良好的购物秩序,并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
    第五条  家电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时,应当将促销原因、方式、规则、期限、商品范围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信息向消费者明示。凡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,不得以全场促销的名义进行宣传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开展促销活动,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名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、不合理的限定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开展促销活动,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质量与售后服务水平,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的,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。

    第八条  家用电器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按下列规定:

   (一)凡是属于促销商品的必须标明商品原价、现价、商品产地、生产厂家名称、商品名称、规格功能或功率型号等;

   (二)促销活动有赠品的必须标明赠品名称、规格、价值、使用方法及期限、维修等;

   (三)促销活动有赠卡的必须标明卡的用途、使用方法、使用期限及金额等;

   (四)促销活动的特价商品必须真实标明特价商品的限量、名称、规格、功能型号及原价等,如连锁的应指明各店铺的分配数量;

   (五)促销或特价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与保修卡及有效证明;

   (六)不得以促销活动强行向消费者搭售伪劣或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。

    第九条  促销活动需登广告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
   (一)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,不得以虚假诱饵来误导消费者;

   (二)刊登广告的商品必须详细说明商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价格及生产厂家名称等;

   (三)刊登广告中的商品内容应与商场海报及实际销售相符合。

    第十条  促销商品属于“三包”的,按“三包”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;不属于“三包”的,应事先向消费者详尽说明理由。

    第十一条  家电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价格档案,如实记录促销活动前、促销活动中的商品信息,并妥善保存,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家电零售商开展打折、降价、特价促销活动,应当如实说明打折、降价、特价的原因、期限,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,不明原价或标示虚假的,视同价格欺诈。

    第十三条  家电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,应当将返券幅度、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、返券使用期限、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家电零售商应当对奖品、赠品承担等同于商品销售的服务责任和义务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,零售商应当开具,不得拒绝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将建立家电零售企业信用档案,加强行业自律,引导家电零售商开展频率适当、幅度适当的促销活动。

    第十七条  本办法业经本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审议通过,已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,于2006610起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条文不符的,按法律、法规、文件的规定执行。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  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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