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电维修服务行规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家电维修市场的经济秩序,保护消费者和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订本行规公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服务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第三条 凡本会员单位中从事家电商品维修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。本规约所称家电商品维修、服务企业,是指从事家电商品包修和社会维修的企业,包括国营、集体、个体等各种所有制及分别隶属于商业、工业、社区、大专院校等不同系统的维修企业。第四条: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负责规约的制订(修改)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经商、诚信服务,坚持执行行业服务规范,自觉以服务规范的标准衡量和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。 第六条 提倡严格管理,加强基础管理建设,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,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。 第七条 提倡学知识、学科学、学技术,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,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。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共同承担家电维修的行业责任,发挥行业整体优势,对维修业务中碰到的难点和复杂的问题,采取技术交流和攻关的办法加以解决。 第九条 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律,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 第三章 行业行规 第十条 保持店容店貌、修理场地、仓库的整洁有序。修理部应具有独立的接待场地、维修操作场地及存放场地。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要着装整洁、胸前佩戴服务卡。在接待顾客的全过程中,文明用语、礼貌待客。上门维修人员必须佩戴温州市家电维修《上门服务证》和随带《温州市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手册》。在承诺上门时间内,应如约准时上门服务,如遇特殊情况,应及时通知用户,说明原因,接受消费者监督。第十二条:企业应在店堂明显处公布维修价目表和服务公约、服务范围等内容。以接受物价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监督。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市物价局颁发的《温州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》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维修等级的市场参考价,并执行事后备案制度。 第十四条 维修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,经市有关部门维修技术专业培训,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。 第十五条 接、发机器时,要求建立家用电器维修台帐,顾客取机要当场通电试机,由顾客认可。 第十六条 维修企业必须使用温州市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。发票上应当写明客户姓名、凭单号码、送修机器的牌号、型号,修理部位的检修费、材料费和上门费。如在发票上无法全部填写的话,可设附页清单一式两份(一份留存、一份交用户)。 第十七条 修理所用的材料或零配件必须是合格品。零件进出应做好台帐,注明进货渠道、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。修理调换下来的损坏零件,应退还顾客。 第十八条 认真、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纠纷。如在修理过程中,发生退机现象,必须经有关质量经理确认,向用户说明原因,并取得用户谅解。 第十九条 评审维修企业的等级资质,其电子类和电器类的场地、设备和有关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比例要求见附页一、二、三。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条 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评比,鼓励先进,以激励维修企业不断上进。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家电协会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,并做好处理工作。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维修企业,由温州市家电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,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温州市家电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。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。 温州市家用电器协会 二○○六年九月二十日